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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滑板車短期租賃租賃條款

第1條 租賃期間

  1. 經雙方同意,本合約書所指定之租賃期如附件一。
  2. 乙方經甲方直接經營之實體店面,或任何與甲方具有合作關係之代銷據點、經銷據點,簽署本份合約書並支付租金後,始得將指定租賃物取走,並視為起算租賃期。
  3. 乙方經甲方直接經營之品牌網站(https://www.waymax.net/),或任何與甲方具有合作關係之網路業者,透過網路購物車系統結帳並支付租金後,視為乙方已經同意本份合約書,並且在貨運公司將租賃物送達乙方後,視為起算租賃期。
  4. 乙方將指定租賃物歸還至原實體店面、代銷據點、經銷據點,並經甲方人員檢查租賃物性能良好、完整無缺後,視為租賃期結束。若乙方是經由貨運公司寄送的方式取得租賃物,則將租賃物打包封箱寄還給甲方後,甲方收取到租賃物並檢查租賃物性能良好、完整無缺後,視為租賃期結束。
  5. 若乙方於租賃期間結束前欲延長租賃時長,應於租賃期間結束前4小時內通知甲方,且須完成額外所生之租金付款後,始視為延長租期。
  6. 若乙方未按照雙商協議之租賃期間結束前歸還租賃物,前3小時延遲罰金酌收每小時$60元;第3小時後未滿24小時,延遲罰金為日租金之2倍;延遲達24小時以上,則延遲罰金每日遞增20%:未達24小時以24小時為計算。若乙方惡意延遲且經甲方聯絡而不回覆,甲方有權訴諸法律求償,求償範圍包含但不限於租賃物本體、以及租賃期間所產生之租金、延遲罰金。
  7. 若乙方已透過電話、網路、訊息.......等任何方式預訂租賃物,且甲方已確認保留租賃物,乙方若後續欲取消租賃,則不得向甲方要求退款。

第2條 租賃物使用規範

  1. 乙方於租賃期結束後所歸還之租賃物,應保持原貌,乙方不得於租賃期間,私自將該產品改裝、拆卸,或做任何不可逆之調整、變更。
  2. 乙方於租賃期間具保管租賃物之義務,若租賃物於乙方租賃期間遭到第三人惡意損傷、破壞、盜竊,則應照市價賠償該租賃物。
  3. 乙方於租賃期間若不慎將租賃物使用至有任何損壞,則應負起維修責任。
  4. 乙方於租賃期間使用租賃物時,須遵守相關法律規範,且甲方不具告知責任。
  5. 乙方於租賃期間具維護租賃物之義務,也因遵守附件二「電動滑板車使用注意事項」。
  6. 乙方因於合理範圍內使用該租賃物,若返還租賃物時,有明顯異常使用痕跡,乙方應負起還原責任。

第3條 其他

  1. 乙方於實體店面、代銷據點、經銷據點取走租賃物前,本合約書採壹式貳份,於雙方簽署或蓋章後生效,甲、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
  2. 乙方經甲方直接經營之品牌網站(https://www.waymax.net/),或任何與甲方具有合作關係之網路業者下訂租賃物,透過網路購物車系統結帳並支付租金後即視為已同意本合約之規範,甲、乙雙方各執網路訂購紀錄臺份為憑。
  3. 本合約如有與法律牴觸而無效之條文,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。若有未盡之事宜,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定。
  4. 如因本合約而涉訟,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